Document附录32.2
依据18 U.S.C.第1350条,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
根据《美国刑法》第18条§ 1350,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906的采纳,我,维西欧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Adam Townsend,谨此证明,据我所知:
(1) 本报告已检视并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
(2)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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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 由: | /s/ 亚当汤森 |
| | 亚当·汤森 |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