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hibit322-q22024.htm EX-32.2 Document

附錄32.2


依據18 U.S.C.第1350條,致富金融(臨時代碼)主管證明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
根據《美國刑法》第18條§ 1350,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 906的採納,我,維西歐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財務官Adam Townsend,謹此證明,據我所知:
(1) 本報告已檢視並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

(2)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業成果。

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由:/s/ 亞當湯森
亞當·湯森
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