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錄32.2
依據18 U.S.C.第1350條,致富金融(臨時代碼)主管證明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
根據《美國刑法》第18條§ 1350,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 906的採納,我,維西歐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財務官Adam Townsend,謹此證明,據我所知:
(1) 本報告已檢視並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
(2)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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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 由: | /s/ 亞當湯森 |
| | 亞當·湯森 |
| | 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