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錄31.1
首席執行官證書
根據第302條款的規定
2002年《薩班斯 - 豪利法案》
我,Art Zeile,證明:
1. 我已審閱DHI Group,Inc.的Form 10-Q季度報表;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且我們: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在編制本報告期間特別是知曉;和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控,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控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編制的合理保證;和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報有關披露控制和流程在報告期末的有效性的結論;且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發生的與內部財務控制有關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會對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年度報告而言,則爲註冊者的第四個財政季度)。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控最近評估,在註冊人的審核員和註冊人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處披露了:
所有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設計或運行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涉及到管理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告監管上有重要角色的員工參與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都必須遵守以下所有規定。
日期:2024年8月7日
簽字人:Art Zeile
Art Zeile
首席執行官
6465南格林伍德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