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丹尼尔·吉夫肯,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ProMIS Neurosciences Inc.的这份10-Q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信息使得在发表这些陈述时,在这些情况下本报告中的陈述会误导所涉及的期间;
3.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如实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本报告中提供的期间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4. 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与注册机构相关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规定),并已经做出以下承诺:
(a)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管下引起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机构内部在此报告准备期间向我们知晓;
(b)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呈现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其基础是该报告期所覆盖的年度末进行的评估;和
(d) 披露了本报告期内发生的任何对金融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注册人内部控制的变更;并
5. 申报人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最近的内部财务报告评估,向申报人的审计人和董事会及其董事会的等价职能人员披露:
(a) 所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具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情况已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新评估中披露,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侵害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都已在公司最近一次对内部控制评估中披露。
日期:2024年8月8日
/s/ Daniel Geffken | |
Daniel Geffken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财务总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