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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交易所ACt规则13a-14(a)根据采取的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3条


我,蒂莫西·M·奥利里,证明:

1.我已审查优先科技控股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f)》所定义),并已: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经披露了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所有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有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a)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2024年8月8日/s/  蒂莫西·M·奥利瑞
蒂莫西·M·奥利瑞
首席财务官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