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f20029683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覽 31.2

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根據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4(a)條款

我,Kelly J. Harris,證明:

1.
我已審核了Bank7 Corp.的第十表格季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關於本報告涉及期間的陳述,在相關情況下,這些陳述是虛假的或遺漏了必要的重大事實,使其不具有欺騙性;

3.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並對所報告的時間段進行了說明;

4.
申報人的其他核證官員和我共同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註冊人和我們的內部控制 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普遍會計原則;

第一期於2021年1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在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注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了解;


第二期於2021年2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設計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或在監督下導致這些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普遍會計原則,以便用於外部目的;


第三期於2021年3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就該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第四期於2021年4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披露了本報告中涉及的,而且在公司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過的註冊人內部控制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這種變化對註冊人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 可能對該公司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申報人的其他核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過程的最新評估,向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監事會員(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第一期於2021年1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或運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 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期於2021年2月交付的產品的計劃交付期前不遲於55天支付總購買價格的8.33%;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s/ Kelly J. Harris
日期:2024年8月8日
Kelly J. Harris
 
執行副總裁兼財務總監(信安金融金融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