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31.2
根据的认证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 (a) 条和第15d-14 (a) 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
我,蒂莫西 ·J.Murphy,证明:
(a)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提供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b) 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促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得出了截至本报告所涉期末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已经或合理地可能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及
(a)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缺陷很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 年 8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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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蒂莫西 J. 墨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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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莫西 J. 墨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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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