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1.1
根據的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 (a) 條和第15d-14 (a) 條,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
我,約翰·莫里斯,證明:
(a) 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提供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編寫本報告期間;
(b) 設計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促使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便爲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類評估得出了截至本報告所涉期末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如果是年度報告,則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已經或合理地可能對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以及
(a)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這些缺陷和缺陷很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涉及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 年 8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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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約翰·莫里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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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莫里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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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