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cnneexhibit3122024-q2.htm EX-31.2 Document

展品第三十二

认证

我,Bryan D. Coy,证明:
1. 我已审阅Cannae Holdings, Inc.的本届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报告期内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根据本报告内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以及涉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所呈现之财务状况均属实且完整合理。
4. 本公司的另一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法规:13a-15(e)和15d-15(e)),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法规:13a-15(f)和15d-15(f)),并: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是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情况进行的;且

(d)在本报告中公开了证券登记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证券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注册人的另一名证明官和我已根据最近一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注册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板块上所有重大的缺陷以及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b)任何涉及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重大。

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作者: /s/ Bryan D. Coy
Bryan D. Coy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和信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