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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证明书

根据

第302节 《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

2002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

我,Shin Young Park,证明:

1. 我已审阅了Magnachip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表格 10-Q 的本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重要事项,该等陈述在本报告所述情况下不会诱导错误,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而言;

3.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诚实、公正地呈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本报告所介绍的期间;

4.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 (如《交易所法》规的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的定义)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该标记的定义),并且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监督下进行了评估,并将继续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应用程式的要求。15d-15(e)) 13a-15(f)。 (a)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使他人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确保把涉及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制备本报告的期间之内,告知我们的人士; (b)设计这些物报告外部目的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是的,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制备财务报表符合依照通用会计原则的要求; 15d-15(f)) 对于注册人,我们已经:

(c)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以前,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在本报告中呈现;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中,为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公司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这些变化在实质上影响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或者合理地可能影响公司的内部控制过程;以及

5.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基于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公司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员)披露了: (a)所有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处理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涉及内部控制过程;

/s/ Shin Young Park Shin Young Park(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

设计或运营内部控制过程中设计上或运营上的任何重大缺陷或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或实质性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以及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涉及内部控制过程。

 

日期:2024年8月8日

Shin Young Park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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