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证明书
根据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所采用的
2002年萨班尼-豪利法案第906条款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 1350,本公司(Magnachip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的下列签署官员(以下简称为“本人”)在本人所知的范围内,证明如下: 权益代理(一)本公司申报的股份期中报告书(以下简称为“报表”)在这份声明书的签署日依据美国1934年修正版证券交易法的第13(a)条或第15(d)条,依其适用之规定需符合全部要求,并已经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及 (二)报表内容公正地、清楚地且不隐瞒重要事项地呈现本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且其所反映的日期和期间均属实。
日期:2024年8月8日 10-Q /s/ Shin Young Park 合并于此处Shin Young Park
如前述之声明书应借由18 U.S.C § 1350提供给所需求人之公司,此声明书不得被视为《证券交易法》1934年修正版第18条之申报,也不得作为本公司装入任何拟根据《证券法》1933年修正版提供申报文件之附文。
本签署原件是根据第906条所需求的书面声明之要求而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留存并依要求提交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人员。 | /s/ Shin Young Park | |
Shin Young Park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师) |
本声明书获得之认证纯为依18 U.S.C § 1350证明之目的,并不可视为本公司拟根据《证券法》1933年修正版提供之申报文件,经修正或补充者亦同。
签名原本已根据第906条之要求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留存并依要求提交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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