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認證-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我,查爾斯·F·波伊爾,證明:
1. 我已審閱了Universal Health Realty Income Trust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另一名簽署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以供本公司使用:
a) 經由我們監督,設計此種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監督下的他人設計此種揭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此申報人以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之重要資訊,特別是在本報告編製期間內,由上述實體內之他人向我們知悉;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及基本報表可靠性之合理保證;或者,讓內部控制的設計在我們的監督下完成,以合乎一般會計原則,為對外目的的財務報告及基本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保證;
c)評估了申報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關於該評估基礎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變化;以及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內部財務控制操作上的實質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及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登記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為重大欺詐。
日期:2024年8月8日
/s/ 查爾斯·F·博伊爾 |
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