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伊通製藥有限公司。
根據《18 U.S.C.第 1350 》執行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4(b)條及修訂版第63章第18條5的要求,Eton Pharmaceuticals,Inc.(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Sean E. Brynjelsen和公司的首席財務官James R. Gruber在此聲明,據其所知:
1. 該公司針對截止日期爲期的季度報告10-Q (以下簡稱「本報告」)與第32.1文件一併提交,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2024年6月30日
2. 本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方面,所有重要方面均得到了公正的呈現。
據此證明特此在2024年8月8日簽署 2024年8月8日.
/s/ Sean E. Brynjelsen |
/s/James R. Grub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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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恩 ·E· 布林傑爾森 |
詹姆斯·R·格魯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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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
首席財務官 (首席財務和會計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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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明附隨在相關的10-Q表格上,不被視爲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併不會被納入到公司在《證券法》(經修訂)或《交易所法》下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在10-Q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制定),無論該申報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的納入語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