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1
认证
根据18 U.S.C. §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用的18 U.S.C. 第1350条,本公司的每位亲笔签名人,在其作为Mitek Systems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职务能力范围内,特此证明其所知的最佳:
1.本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2.本季度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都较为准确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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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 | | /s/ Scott Carter |
| | Scott Carter |
| | 临时首席执行官兼执行主席 签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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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 | | /s/ David Lyle |
| | David Lyle |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已经提供了《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在SEC或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
本证明文件随附于本季度报告并与之有关,不应视为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不应被纳入本公司根据1933年修正案或交易法案的证券备案文件中(无论是在本季度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无论该备案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