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第三十二号展品
信安金融财务总监之证书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条第1350号的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
关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有关梅里迪安力连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表格 10-Q 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公司财务总监劳伦斯·卡茨根据《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通过的 18 U.S.C. 第 1350 条确认,根据我所知: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其中所有重要方面均得到了充分呈现。
/s/ 劳伦斯 ·E· 卡茨
姓名:劳伦斯 ·E· 卡茨
职称: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官方人员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2024年8月8日
根据2002年《山办士豪利法案》906条款的要求,本书面声明签署的正本已交予公司并由公司保留,如有需要,将提供给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
本证书是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款提供,并不应被视为《1934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诉讼”,或者受到该条的责任。本证书将不被视为被纳入任何根据《1933证券法》或《1934证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