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2 exhibit32-certificateofame.htm EX-3.2 Document
展品 3.2
修改證明書
公司註冊證明書
梅里丹林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第242條。
特拉華州公司法

MeridianLink,Inc.(以下簡稱“公司”)是根據德拉瓦州公司法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公司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則所成立和存在的法人主體MeridianLink,Inc.(以下簡稱“公司”)DGCL為特此證明:
1.原先的註冊證書已於2021年7月27日在特拉華州州務卿(「州務卿」)登記,公司名稱為MeridianLink,Inc。(「註冊證書”).

2.依據DGCL第242條,此證明書修正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修正案」修訂修正公司章程的條款。

3.本修正案已經獲得公司董事會的批准和正式採納,並且在符合DGCL第222條和第242條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獲得了公司股份必要數量的持有人的肯定投票。

4.本公司成立證書特此修正如下:
(a) 公司章程第 VI 條第 6 款的第一句話在這裡全部修訂並重新陳述如下:
“除非未指定優先股的任何系列有選舉董事和罷免任何有權選舉該系列股東所選舉的董事的權利外,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會選舉填補董事缺位的人)僅可因(A)有正當原因且(B)獲得佔已發行有投票權股份的66 2/3%或更多份額投票支持,在董事會選舉中有權投票的全部資本股票的流通股票才能被罷免。」
公司章程第VII條在此被完全修改並重新陳述如下:
本公司之董事或高級職員(如下所定義)不應因違反其職務作為董事或高級職員,而對本公司或其股東承擔任何財務損害賠償責任,但 (a) 若有關董事或高級職員違背對本公司或其股東之忠誠義務,(b) 在不良信仰下或有意為之或明知違反法律的行為或疏忽,(c) 如有任何交易造成有關董事或高級職員取得不當或個人利益,或(d) 就董事而言,根據DGCL(德拉瓦州法律)174 Section 的情況,除外。如果DGCL於證書生效日期之後修改以授權採取進一步減免法令責任的法定動議,



若限制董事或高管的個人責任,則適用的公司董事或高管的責任應盡可能根據DGCL進行豁免或限制,如此修改。
就本第VII條而言,“高級職員”應指已符合公司任命標準,且在涉及指控責任行為的時間,已被視作同意申請適當程序以註冊代理人,如《德拉瓦州法典》第10章第3114(b)條所述。
若公司的股東 (i) 或 DGCL 的修改 (ii) 修改、撤銷或變更此第VII條款,不得對於在該修訂、撤銷或變更之前,服務於公司董事或官員的個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所存在的任何權利或保護,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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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如下:本公司之憲章修正書,由經授權之官員於2024年6月6日簽署。

作者: /s/尼古拉斯·弗洛克
名稱: 尼古拉斯·弗洛克
職稱: 首席執行官


[修改證明書署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