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6 exhibit322toq22024form10-q.htm EX-32.2 Document

第三十二號展品

信安金融財務總監之證書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第1350號的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

關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 6 月 30 日止期間有關梅里迪安力連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表格 10-Q 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本公司財務總監勞倫斯·卡茨根據《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 906 條通過的 18 U.S.C. 第 1350 條確認,根據我所知:
1.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其中所有重要方面均得到了充分呈現。

/s/ 勞倫斯 ·E· 卡茨
姓名:勞倫斯 ·E· 卡茨
職稱: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官方人員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2024年8月8日

根據2002年《山辦士豪利法案》906條款的要求,本書面聲明簽署的正本已交予公司並由公司保留,如有需要,將提供給證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員。
本證書是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提供,並不應被視為《1934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訴訟”,或者受到該條的責任。本證書將不被視為被納入任何根據《1933證券法》或《1934證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