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5.1
2024年8月8日
柯达公司
州街343号
纽约州罗彻斯特14650号
女士,先生们:
我是柯达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秘书和高级副总裁,柯达是一家新泽西州的公司(“ 柯达 ”).
本申请书乃柯达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orm S-8 (下称“申报书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 证券法股票 股份期权 或者为法定目的而成立的人士,其业务或活动(“法定机构”)包括对各种公共机构的员工福利计划、养老金计划、保险计划开展投资基金管理;柯达公司2013年综合激励计划之全文修订(以后更改,「
在我的审查中,我假设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法律能力,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所有提交给我的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所有提交给我的文件副本的与原件一致性(经核证,确认或复印),以及后者的原件真实性。在审查履行的文件时,我假设,除了柯达以外的当事人拥有进入并履行当事人责任的公司或其他权利,并且还假设具有所有必要行动的公司或其他机构已经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该等文件,并且对该等文件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对于该等当事人明确表达。对于本意见所表达的任何重要事实,我没有独立建立或验证的,我依赖柯达及其代表和其他人的陈述和表述。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当本申请书已生效并股票已根据计划发行和交付后,该股票将带有合法的发行、全额支付和 不可评估的。
本意见书据上述日期首次书面发出,我否认告知您此后可能引起我关注并可能改变本意见书所表达意见的事实、情况、事件或发展。本意见书仅涉及本文所述事项,并且未涉及任何其他事项。我同意将此意见书作为本申请书的附录提交。
我也同意将我列入本申请书的第5项「名称专家和律师的利益」。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并未承认我处于金融法第7条或相应规则或第509条规定下需要得到同意的人士类别。 /s/ Roger W. Byrd
您真诚的, |
Roger W. Byrd |
公司总法律顾问、秘书和 |
高级副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