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证明
根据萨班斯 - 豪利法案第906条规定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各位签名人在担任艾美克斯治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官员的资格下,特此证明,据其所知,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10-Q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7800万或78o(d))第13(a)或15(d)调遣要求,且其中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书面声明作为上述10-Q表格的附件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此声明的签署原本已交付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存并根据需要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员工。
《发行证券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
关于西岩咖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季度报告的有关事项,正文的10-Q表格已于即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了提交。我,公司首席执行官Scott T. Ford,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各别标注中所采用的18 U.S.C. Section 1350条款,特此证明,据我所知,本报告如下: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条(a)或第15条(d)的要求;和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日期: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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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