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welsis_ex311.htm CERTIFICATION welsis_ex311.htm

附录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郭文杰,证明:

 

1.

我已审阅Welsis公司的第十届季度报告表格10-Q;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

 

 

(a)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这些评估,就根据本报告涵盖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

在本报告期间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应披露公司第四个财务季度)。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公司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a)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8月9日

 

/s/ 郭文杰

 

郭文杰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