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报表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本人签署,Welsis公司总裁郭文杰在此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特此证明:
| (1)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Welsis公司第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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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实地反映了Welsis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日期:2024年8月9日
/s/ 郭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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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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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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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906条的规定,要求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其他在电子版本书面声明中出现的印刷形式签名的认证、确认或其他采用的文件已交由Greenlit Ventures Inc.,并将由Greenlit Ventures Inc.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