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Optimus Healthcare Services, Inc.首席执行官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节规定
我,Cliff Saffron,证明:
1. | 我 已经审阅了Optimus Healthcare Services,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
2.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声明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而导致该报告中的言论在制作该报告的情况下引人误导,涵盖此报告的时段; |
3. | 基于本人所知,该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相关方面公正地呈现该注册者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涵盖此报告中所述的时间段; |
4. | 其他登记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对登记机构负责,并且: |
a. |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在制作此报告期间特别是在该报告涉及该注册者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方面将此类信息通知我们; |
b. |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得到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c. | 评估了登记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根据该评估,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之日,提交了我们的结论;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控制发生的变化,该变化发生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是登记者的第四财政季度),并且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性产生影响;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企业的另一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企业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
a. |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任何重要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涉及注册者内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构成重要性。 |
日期:2024年8月9日 | /s/ 克利夫·萨弗龙 |
克利夫·萨弗龙 | |
临时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