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被采纳的18 U.S.C. 第1350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的规定,根据《美国萨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906条》的采纳,本人Cliff Saffron,作为Optimus Healthcare Services,Inc.(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特此证明根据本人的了解:
1. | 这个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10-Q表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要求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a) 或 15 (d) 条;以及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准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9日 | /s/ 克利夫·萨弗龙 |
克利夫·萨弗龙 | |
临时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
根据2002年修订的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本证明书正在根据该法案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并且除了该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或者受该条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