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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的規定,首席執行官的證明

我,William A. Zartler,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Solaris Oilfield Infrastructure, Inc.(以下簡稱「申報人」)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作的陳述,在作出該等陳述的情況下,不會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造成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涉及時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均已公正合理地準確呈現;

4. 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換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換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爲註冊公司提供服務,並且: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註冊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相關重要信息由其他機構中的人員在編寫本報告期間向我們披露。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便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我們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基於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

在註冊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本報告期間發生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問題;和

b) 所有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9日

reg

/s/ William A. Zartler

William A. Zartler

Albert W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