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的要求以及《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条(18 U.S.C. §1350)的规定,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财务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Robert C. Peterson在此证明,据我所知:
日期:2024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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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罗伯特C.彼得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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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C.彼得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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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首席财务官和 负责会计事务的主管 |
本证明书随相关的10-Q表一起使用,不被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不得被引入任何根据1933年修订法案的公司的文件中,也不得被引入1934年修订法案的任何文件(无论是在10-Q表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制定的),而不考虑此类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一般引用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