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newt-63024xexh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31.2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认证,
根据302条,采纳
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I万·史考特·普赖斯(Scott Price),在此证明:
1. 我已审查了newtekone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申报人”)。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要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陈述在该等陈述之下使得其在报告期间内不具误导性的重要事实。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位签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对于该公司并已: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他人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在撰写本报告的期间得以知晓;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便根据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
c)评估了登记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我们对于结束本报告期所涵盖的期间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改变,该改变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控制项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会对登记机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牵涉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性。
 
日期:2024年8月9日马克·史考特·普莱斯
史考特·普莱斯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