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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Tharimmune, Inc.财务长的认证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

 

我,Thomas Hess,证明:

 

1. 我已审阅了 Tharimmune, Inc. 的本季度 10-Q 表格。
   
2. 我据实而知,本报告书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或遗漏的重要事实,必要时会说明使得报告书的陈述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此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并涵盖了本报告所涉及的周期;
   
4. 作为公司的其他证明主管,我与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e) 和 15d-15(e) 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f) 和 15(d)-15(f) 所定义)的主管一起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体制:

 

  a. 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该等实体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或导致设计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以便为符合通用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登记人的内部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结果阐述了对内部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时点;并且
     
  d. 在此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任何改变且能或有可能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构成实质性的影响的,发生于公司最近的财政年度季度内(对于年报则是公司第四财政年度季度);且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板块中,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之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都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导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响;且
     
  b. 任何牵涉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活动,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8月9日 Thomas Hess
  汤玛斯·赫斯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