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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根據《致富金融首席財務官認證》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易彬,證明:

1.我已審閱了全球光源收購公司的10-Q表格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我們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13a-15(f)和15d-15(f)規定);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根據評估,我們在本報告中介紹了登記者的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以及我們的結論是該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在本報告覆蓋的期間的末尾是有效的。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期間(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有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公司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對其財務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

5.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責任人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註冊申報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有合理可能不利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和

b)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8月9日

/s/ Bin Yang

 

Bin Yang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和主要會計官)

 

首席會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