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本人特此證明,作爲全球貨幣收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名官員,在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目的下,據其所知:
(1)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8月9日
/s/繆至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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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至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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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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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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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書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2002法案第1350節(18章第63編美國法典第1350節(a)和(b)條款)的規定而提供,並不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的一部分進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