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簽署人在豪利獲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官員職務上,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根據《大約2002年的18 U.S.C.第1350條》的目的,據其所知,特此證明:
(1) |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8月9日
/s/ Bin 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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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 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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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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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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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會計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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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書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2002法案第1350節(18章第63編美國法典第1350節(a)和(b)條款)的規定而提供,並不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的一部分進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