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
认证
我,Elaina C. Rodgers,证明:
1. | 我已检阅MV Oil Trust (「信托」)的第10-Q季度报告,由纽约银行梅隆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的实质事实或遗漏必要的实质事实,以使根据发表这些语句的情况,这些语句在所涵盖的期间内不会误导;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公平地呈现了申报人截至及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内的财务控制项、可分配收入和信托基金变动的所有重大事项。 |
4. |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以维护登记人的盈利能力。 |
a) | 根据我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其他人在这些实体内,特别是在编制该报告的期间,将涉及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告知我。 |
b) | 在我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 |
c) | 根据对登记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的结论,关于这份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基于评估结果。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申报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年报的情况下,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与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内部控制变化。 |
5. | 根据我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登记公司的审计师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有实质影响的弱点,可能会不利地影响申报者记录、处理、总结并报告财务信息;和 |
b) | 任何与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导控制具有重大角色的人有关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在提供第4和第5段中的前述证明时,我已按照我认为合理的范围依赖于MV合伙人有限公司提供给我的信息。
日期:2024年8月9日 | /s/伊莱娜·C·罗杰斯 |
Elaina C. Rodgers | |
副总裁。 | |
纽约梅隆银行信托公司,N.A., | |
mv oil trust的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