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
認證
我,Elaina C. Rodgers,证明:
1. | 我已檢閱MV Oil Trust (「信託」)的第10-Q季度報告,由紐約銀行梅隆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的實質事實或遺漏必要的實質事實,以使根據發表這些語句的情況,這些語句在所涵蓋的期間內不會誤導;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及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內的財務控制項、可分配收入和信託基金變動的所有重大事項。 |
4. | 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以維護登記人的盈利能力。 |
a) | 根據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特別是在編制該報告的期間,將涉及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告知我。 |
b) | 在我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編製財務報表。 |
c) | 根據對登記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的結論,關於這份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並基於評估結果。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年報的情況下,為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與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 |
5. | 根據我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我已向登記公司的審計師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有實質影響的弱點,可能會不利地影響申報者記錄、處理、總結並報告財務信息;和 |
b) | 任何與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導控制具有重大角色的人有關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大。 |
在提供第4和第5段中的前述證明時,我已按照我認為合理的範圍依賴於MV合夥人有限公司提供給我的信息。
日期:2024年8月9日 | /s/伊萊娜·C·羅傑斯 |
Elaina C. Rodgers | |
副總裁。 | |
紐約梅隆銀行信託公司,N.A., | |
mv oil trust的受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