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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18 USC第1350條規定的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
我,David Garrison,Harte Hanks,Inc.(以下簡稱「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在此證明附帶的關於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十季度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報告(「報告」),在本公司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案1934年第13(a)或第15(d)條的規定。
我進一步證明,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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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 | /s/ 大衛·加里森 |
日期 | | 大衛·加里森 首席財務官 |
注:此認證隨報告一起根據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提供,並且除了依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要求外,本公司不被視爲按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規定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