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4 ex32hti6302024.htm EX-32 Document

附件32

第1350部分證明書
本證書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郵寄欺詐規定的第1350條和根據2002年 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制定的規定頒發,除非基於 Sarbanes-Oxley法案第18條修正案的要求,否則不得視爲證券交易法1934年修正案第18條的文件。
本人爲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特此證明:
本證書所附的公司10-Q表格在合規性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本季度報告所包含的所有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2024年8月9日
/s/邁克爾·安德森
邁克爾·安德森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s/ Scott m. Lappetito
Scott m. Lappetito
首席財務官、財務主管兼秘書
(首席財務官兼首席會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