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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纽约社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302条款的认证。
2002年萨本斯-豪利法案

我,Joseph Otting,证明:
1.我已审阅纽约社区银行公司的第10-Q表格季报。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时,以此种情况,基于期间所涵盖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所有控制项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现了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本公司的另一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的定义)以及内部控制公司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款的定义)并已经:

(a)我们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及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为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根据该评估报告,在本报告期限内,对于申报者披露的控制和程序的效力进行了评估,并就此发表了我们的结论;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记者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本登记者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内部控制变更; 和

5.本公司另一名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向本公司的稽核师和本公司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只要涉及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8月9日
Joseph Otting
Joseph Otting
执行主席、总裁暨行政总裁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