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prld-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件32.2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我,Bryant Lim,prelude therapeutics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执行官,在本人最好的认知范围内,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以及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1)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季度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修订要求;并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8月12日

通过:

/s/ 林晓

林晓

临时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和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