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所修改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宾法(“Sarbanes-Oxley”)第906节规定,特此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财务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我,Bryant Lim,prelude therapeutics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执行官,在本人最好的认知范围内,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以及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日期:2024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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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林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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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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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和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