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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Bryant Lim,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prelude therapeutics公司的第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Exchange Act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內部控制組織(如Exchange Act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根據此審查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表述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以及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中發生的任何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變化;
(a)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種變化在本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登記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該登記機構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日期:2024年8月12日

通過:

/s/ 林曉

林曉

臨時首席財務官

(首席會計和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