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prld-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件32.2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財務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Bryant Lim,prelude therapeutics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執行官,在本人最好的認知範圍內,根據《美國刑法第1350條》以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

(1)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財政季度10-Q表格《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修訂要求;並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8月12日

通過:

/s/ 林曉

林曉

臨時首席財務官

(首席會計和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