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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2

 

根據13a-14(a)和15d-14(a)規則進行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本人,Jason A. Amello,證明:

1.
本人已審閱TScan Therapeutics,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
本公司的另一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制定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以及15d-15(f)所定義)並做好相關工作。

a.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已設計或監管設計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准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該評估基礎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d。
在此報告中揭示本登記申報者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申報者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任何變化。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已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公司內部控制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和

b.
任何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項。

 

日期:2024年8月12日

 

作者:

 

/s/ Jason A. Amello

 

名字:

 

Jason A. Amello

 

職稱: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