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財務總監聲明
艾普瑞治療公司。
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交易所法」)第13a-14(b)條的規定和《美國法典》(18 U.S.C. §1350)第63章第1350條的規定,公司總執行官Matthew Calkins和公司首席財務官Mark Matheos特此保證:
根據採用的方法,
《發行證券法》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
關於Aprea Therapeutics,Inc.(「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10-Q表格中的季度報告的聯絡,我,John P. Hamill,公司的財務總監,根據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通過的18 U.S.C.§1350,鄭重聲明,據我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 報告中所含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準確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8月9日 |
| John P. Hamill |
| | John P. Hamill |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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