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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修订和重申

公司章程

普林斯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普林斯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本州的注册办公地址及邮政地址是位于宾夕法尼亚州雷丁市北六街111号,Stevens & Lee 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的目的是拥有无限权力进行所有法定业务,并与商业公司法案规定的任何或所有可以根据1988年商业法案以及1988年12月批准的法案(“宾夕法尼亚州商业公司法案”)成立的合法业务有关。

第四条 公司的存在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所授权发行的资本股份总数为17,000,000股,分为两类股票,包括15,000,000股无面值普通股(“普通股”)和2,000,000股具有理事会决定的面值的优先股,如下文所述(“优先股”)

优先股可以作为一类发行,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全部或部分发行。公司董事会有明确授权,除本文规定外,通过决议来规定优先股的面值、全权或有限权利、或者没有表决权,并规定这些股票的指定、偏好和相对、可参与、可选择或其他特殊权利(如果有),以及资格、限制或规定(如果有),包括特别是但不限于,优先股(或全部未发行的优先股类别)具有的股利权、转换权、赎回权和清算优先权。在发行任何优先股之前,《宾夕法尼亚州商业公司法》要求执行一项声明,列出每一项决议的副本和每一类别的优先股以及每一类别中所规定的优先股数量。除非在这样的决议或决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这些类别股票的股份数量可以在类似执行和提交的声明中进行增加或减少(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数),该声明规定董事会已通过一项决议或多项决议授权并指导该增加或减少的股份。如果这些股份的数量减少,该声明所规定的股份数量将恢复到第一项决议或决议通过前的状态。

第六条 普通股每股授予一票表决权。没有股东被授权对董事的选举进行累积投票。

第七条 第一节 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政府应是一个由不少于三(3)个且不多于二十五(25)个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由公司的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的多数通过的决议,通过排除空缺董事的总董事人数来确定。如果公司董事会发生任何空缺,剩余董事的多数享有排除权,通过选举一位董事来填补该空缺,任期为发生空缺之日起的未满任期。


第二篇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仅因理由(如下定义)可撤换整个董事会或任何一位董事。股东在年度董事选举中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至少以投票赞成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的大多数形式行使,则可进行解除。如果董事会或其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因此被辞退,可在同一股东大会上选出新的董事。 “理由”是指以下任何一项:(i)有法律裁定该董事精神失常;(ii)指控该董事的犯罪行为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iii)该董事违反或未能执行做为该董事职务的法定职责,而该违反或不履行构成自我交易、故意不法行为或鲁莽行为;或(iv)联邦储备委员会或其被指定者或新泽西州银行保险部要求公司解聘该董事。股东不得无理由解聘董事会、董事会的一类或若干董事。修改或撤销本小节不适用于任期余额内的任何现任董事。董事会也可根据章程规定撤换董事。

第八条 公司任何一类股票的股东均无优先购买权,公司有权将其任何股票或任何获得股票的选择权、认股权或购买权的证券或任何拥有换股权或选择权的证券出售给任何人或多人,而无需首先为公司的任何股票类别的持有人提供这些股票、权利或证券。

第九条 公司的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所需进行或可能进行的任何行动均不能无开会直接进行,股东代表可亲自或启用代理进行出席,所代表的表决权至少应有权行使全部股东表决权的大多数,将构成公司任何股东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的法定出席股东人数(法定出席股东人数)。

第十条 公司的特别股东大会只能由(一)公司董事会根据所列位董事总数的多数作出的决议,(二)能够行使所召开的特别会议中所有股东权益中至少20%的表决权的股东,或(三)章程规定的某些官员发起召开。

第十一条 将履行、修改、更改、改变或废止公司的章程的权力明确而专属地授予和委派给公司董事会,但始终受到股东通过股东表决权的确认的肯定。赞成公司股东所拥有全部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权的多数将被视为否决股东所做的这些行动。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不因任何一项行动或者任何一项未行动而因经济损失而对公司、其股东或债权人具有个人责任,但在宾州商业公司法不允许豁免或限制此项豁免时,该项责任限制或责任限制例外适用。本第十二条的任何修改、修改、废止或采纳任何与之不一致的条款均仅适用于前瞻性,不会对发生在修订、修改、废止或采纳这种不一致条款之前的任何行为或省略有不利影响本公司董事在此条款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如果宾州商业公司法被修改,以授权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股东的个人责任将销号或限制到宾州商业公司法允许的最大程度。

第十三条:公司保留以立法所规定的现行方式或今后所规定的方式修改、更改、改变或废止其章程中任何规定的权利,所有授予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均受此权利的限制;但是。不能删去第六到第十三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公司的章程中。


除非经公司股东持股中投票表决的股份中所占的票数能够超过公司所有股东的一半,否则任何对本章程的任何方面进行废除、修改或变更的行为均无效。

第十四条: 第1款, 任何股权大于公司规定,捆绑控制该公司的实质股东的个人,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购买该公司的投票控制权。所含“购买”、“投票控制权”、“行动者组合”、“实质股东”和“人”详见本第14条第4款。

第2款, 如果实质股东收购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但因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而掌握了公司的投票控制权,则超过已发行和正在发行的普通股股票的9.9%的股票(不计入本第2款的股票)将被视为超额股份。 所有被视为超额股份的股票随后将不再有权投票或执行其他股东行动。如果在本第2款的前两个句子生效后,任何实质股东仍应根据当时的投票权被视为掌握公司的投票控制权,则持有超过被视为授予该实质股东投票控制权的股票数量的一个股份以下的股票也不得再投票或执行任何其他股东行动。根据上述进行的投票权的后续削减将履行尽可能多的次数,以实现本条款的目的。本第2款视为超额股份的条款仅适用于掌握投票控制权的实质股东持续拥有超额股份的时间。

第3款, 本第14条款的规定在产生一项交易后将不再生效,该交易中另一人收购了公司股份,并且拥有收购的股份中的80%或更多百分比的股份,该百分比是所有股东可以投票的股份(不考虑本第十四条的适用);并且该交易已由公司董事会事先批准。

第4款, 本第14条的目的如下:

A. 包括通过购买、交换、操作法或其他方式实现的各种收购行动。

b. “投票控制权”意味着控制发行和流通的超过9.9%的普通股票的投票或指导投票的单独或共享权力(同时,“暂停购买、持有和投票由董事会获得的委托书不应构成投票控制权,”另外,任何税合格员工股票利益计划的信托人或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应作为其对公司投票控制权的控制结果)。 税合格的 雇员股票利益计划。

C. “个人”的含义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基金、非法人组织或类似公司。

D. “税合格的员工股票利益计划”的意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定义的福利计划,如员工股权计划、股票红利计划、利润分享计划或其他计划,该计划及其相关信托符合1986年内部税收法第401节的“合格”要求。

E. “实质股东”是指截至2022年3月11日持有普林斯顿银行普通股的持有有利股份超过9%的任何个人。


第五条款。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利和责任根据董事会已知信息判断对于本第十四条款而言,任何重要的股东何时获得投票控制,以及或者任何交易是否类似于本第十四条款所确定的任何交易并产生了类似的效果。任何这样的判断应对本第十四条款的所有目的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另外,公司的董事会也有权利通过(2/3)或更大的投票来确定本第十四条款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关键股东,而董事会的这一决定是不可撤销的。 三分之二 (2/3)或更大比例的投票可以使本第十四条的条款对任何重要股东不适用,其董事会所作决定是不可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