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hibit322-cfocertificatio.htm EX-32.2 Document

附件32.2
首席财务官根据请签署证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豪利解决方案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10-Q表格提交的季度报告,根据今日提交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文件(以下简称“报告”),我,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主管李迅,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美国刑法》第18条作出以下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8月12日
通过:/s/ Xun Li
姓名:Xun Li
标题: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本证明书根据2002 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第906 条附带每份报告,并且,除了根据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的要求,不可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第18 条的目的而提交的文件。
按照第906条的要求,公司已提供了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被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