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第906條的規定,依照18 USC 1350的規定,作爲Atomera Incorporated(下稱「公司」)第二季度報告10-Q的一部分,我,斯科特·A·比博德,是公司首席執行官,我,Francis b. Laurencio,是公司首席財務官,分別證明,我的知識:
無論是否採用,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第18條之1350的規定。針對Atomera Incorporated(下稱「公司」)今天提交的第10-Q表格,我們公司的CEO斯科特·A·比博德和CFO Francis b. Laurencio,分別依據《薩班斯-奧克利法》第906條的規定,證明在我們的知識範圍之內,公司在本報告期內所呈現的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包括公司子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實質準確地呈現在本報告中。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在提交給證券交易所的以下文件:阿吉納拉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十章季度報告表格10-Q(以下簡稱「報告」)中,我Francisco D. Salva身爲首席執行官,以及我Norman Staskey身爲首席財務官分別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 §1350條規定,特此證明,據我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