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委任公告:: 委任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

發行人及證券

發行人/經理
17 直播集團有限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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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題
更改-委任公告
播放日期及時間
二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 17:15
狀態
公告子標題
委任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公告參考
新加坡 240813 小時 68 張 5
提交者:(有限公司/工業)姓名)
尤妮絲·胡伊
指定
公司秘書
說明(請在下方框中提供有關活動的詳細描述)
委任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擔任宏達科技收購股份有限公司與 17LIVE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合併的唯一發行經理。

其他詳細資訊

委任日期
13/08/2024
人姓名
江宏輝
年齡
45
主要居住國
新加坡
董事會對此任命的意見(包括理由、選舉準則、董事會多元化考量以及搜尋和提名過程)
江宏輝先生已獲委任本公司擔任顧問,並自 2024 年第二季起與現任行政總裁(「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長 Pha 傑賢先生密切合作。

作為繼任計劃的一部分,提名委員會(「NC」)已檢討江宏輝先生的認證和經驗(如下所述),並建議他晉升為首席執行官和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經考慮北卡羅來納州的建議以及江先生的認證和經驗,已批准將江先生晉升及委任為本公司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
任命是否為行政人員,如果是,職責範圍
主管,負責集團整體營運及策略方向。
職稱(例如:首席 ID,AC 主席,AC 成員等)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專業資格
-理學碩士(機械工程)-馬薩諸塞理工學院
-工程學士(機械工程)-密歇根大學
與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主要附屬公司的任何現有董事、現有執行官、發行人及/或主要股東的任何關係(包括直接家屬關係)
利益衝突(包括任何競爭的業務)
過去 10 年的工作經驗和職業
江先生在創業投資方面擁有超過 12 年經驗,並在宏達集團擔任超過七年。他於 2009 年 1 月首次加入 Vertex 集團,負責東南亞和大中華區科技、消費者互聯網、醫療保健和清潔技術領域的風險投資活動,直至 2013 年 3 月。他曾擔任深圳芯片屏生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這是一家位於中國的藥物發現公司,該公司擁有 Vertex 集團下最高回報投資組合之一,四年至 2013 年,並曾擔任其他數家科技和資訊科技公司的董事會。他於 2021 年 3 月重新加入華達集團,專注於成長階段的投資機會。他於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擔任首家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的首家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並於 2023 年 12 月與 17LIVE Inc 成功領導業務合併。自 2024 年 1 月起,他擔任華達控股投資董事總經理,專注於中國和日本的成長階段投資機會和投資組合管理。

在重新加入 Vertex 集團之前,他曾擔任 Temasek 生命科學加速器 Pt 的董事總經理。Ltd.(「TLA」)是一家獨立管理的 Temasek 投資組合公司,於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他在該公司領導了農業食品科技、合成和工業生物學以及人類和獸醫科學的早期初創企業的投資和培育活動。在 TLA 之前,他於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擔任 Whispir 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並於現在上市的澳大利亞軟件即服務 (「SaaS」) 公司 Whispir 有限公司新業務總裁,在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間領導中國業務擴展和新產品開發。

在此之前,他在 EDBI Pte 擔任各種投資職位。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10 月,專注於亞洲和美國的企業軟件、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興技術的成長階段創業投資機會,以及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間,專注於亞洲科技和消費者互聯網的私募股權機會。
以附錄 7.7 (上市規則 704 (7)) 或附錄 7H (《管理規則》704 (6)) 的形式向上市發行人提交的承諾
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擁有股權?
# 這些欄位不適用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704 (9) 條或《規則》第 704 (8) 條作出任命的公告。
過去(過去 5 年)
-安徽八一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巫師雲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宏達科技收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宏達科技收購股份有限公司
禮物
-威士皮中國軟件有限公司(非活躍)
-宏達成長管理有限公司-創業合作夥伴(顧問角色)
(a) 在過去十年內,是否在任何時候,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破產法律提出的申請或申請,對他或他是合夥人當時為合夥人的合夥人,或在他不再是合夥人之日起計兩年內任何時間內提出的申請或申請?
(b) 在過去十年內,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下,對該實體(非合夥人)的實體(不是合夥人)提出的申請或申請,在他是該實體的董事或同等人士或主要行政人員的時候,或在他不再擔任董事或同等人之日起計的兩年內任何時間內。該實體的人或主要主管,用於清盤或解散該實體,或如該實體是商業信託的受託人,那個商業信託,以破產的理由?
(c) 有否對他有任何不滿足的判決?
(d) 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因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或是為此目的遭受任何刑事訴訟(包括他知道的任何處理刑事訴訟)的對象?
(e) 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因違反與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證券或期貨行業有關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而被定罪,或是因此遭受任何刑事訴訟(包括他知道的任何處理刑事訴訟)的對象?
(f) 是否在過去十年內,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違反與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證券或期貨行業有關的法律或監管規定,或發現他有欺詐、誤解或不誠實的訴訟,或者曾遭受任何涉及欺詐騙案件的民事訴訟(包括他知道的任何未處理的民事訴訟)的對象,他的陳述或不誠實?
(g) 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因成立或管理任何實體或商業信託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
(h) 他是否曾經被取消任何實體的董事或同等人(包括商業信託人)的資格,或是否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實體或商業信託的管理資格?
(i) 他是否曾經被任何法院、審裁處或政府機構發出的命令、判決或裁決,永久或暫時禁止他從事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或活動?
(j) 根據他所知,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擔心以下事務的管理或行為:-
(i) 任何有關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公司違反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而被調查的公司;或
(ii) 任何實體(非公司)因違反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適用於該等實體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而被調查;或
(iii) 任何商業信託因違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商業信託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而被調查;或
(iv) 任何實體或商業信託因違反與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證券或期貨行業有關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而被調查,而該實體或商業信託有關於該期間發生或發生的任何事宜,而該實體或商業信託有關?
(k) 他是否曾被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專業機構或政府機構(無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遭受任何調查或紀律程序的對象,或是否曾遭到懲罰或發出任何警告?
曾任何在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擔任董事經驗?
如果是,請提供以前經驗的詳細信息
宏達科技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
請詳述有關經驗及提名委員會不要求董事接受聯交所規定的培訓的理由(如適用)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