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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第13a-14(a)或15d-14(a)条规定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制定和通过的规则进行证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王朝海,证明:

1.

我已审阅了成和并购I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申请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并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交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那样),并对注册申请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交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那样)进行评估:

a.

设计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了解,特别是在准备这份报告的期间;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此评估的有效性,本报告陈述了我的结论,即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基础上进行了评估;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

注册机构的其他核实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8月13日

由:

/s/ Zhaohai Wang

赵海王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