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节,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豪利收购I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季度报告(“公司”)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中报告”), 我,袁奕轩,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新增的18 U.S.C. § 1350 章,特此声明,我据我所知: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s/ Yixuan Yuan。 |
Yixuan Yuan。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
* | 上述声明仅根据18 U.S.C. §1350提供,并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