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a021092901ex31-2_aimfinity1.htm CERTIFICATION

展览31.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证明书,根据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田学东(Tony),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Aimfinity Investment corp的10-Q表格上的报告。我: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并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在这种陈述下,在覆盖本报告期间的情况下,这些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中合理地展示了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日和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

 

4.该登记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 (f)中定义)以及: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资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了解,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是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以便根据普遍认可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报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是基于对该报告期结束时进行的评估。

 

d)在本报告中披露的,是该登记人在他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该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该变动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变动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请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请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上具有重大缺陷和实质缺陷的,可能会对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以及

 

b)任何涉及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13日。  
   

/s/ 田学冬(托尼)田

 

田学冬(托尼)田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 首席财务官

 
以及信安金融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