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依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本人特此证明,作为Aimfinity Investment corp.的一名高级干部,本人(以下简称“公司”)在2002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拟采用的基础上,根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节的规定,就其所知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1) | 该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一季度报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内容公正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的所有重大方面。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s/ 田学冬(托尼)田 | |
田学冬(托尼)田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财务长和 | |
信安金融会计长) |
上述证书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第18条第63章节,美国法典的(a)和(b)条款)条款提供,并非作为独立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