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a021092901ex32-2_aimfinity1.htm CERTIFICATION

附录32.2

 

依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本人特此证明,作为Aimfinity Investment corp.的一名高级干部,本人(以下简称“公司”)在2002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拟采用的基础上,根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节的规定,就其所知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1)该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一季度报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内容公正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的所有重大方面。

 

日期:2024年8月13日。

 

/s/ 田学冬(托尼)田  
田学冬(托尼)田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财务长和  
信安金融会计长)  

 

上述证书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第18条第63章节,美国法典的(a)和(b)条款)条款提供,并非作为独立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