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根据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張一發,證明:
1. | 我已經審查了Aimfinity Investment 公司的10-Q表格的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並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在這種陳述下,在覆蓋本報告期間的情況下,這些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本報告中合理地展示了發行人截至報告期日和報告期内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量。 |
4. | 该登记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 (f)中定义)以及: |
a)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登記者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資訊被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瞭解,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是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認可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狀況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了報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是基於對該報告期結束時進行的評估。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的,是該登記人在他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該登記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動,該變動已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為該變動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請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請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稽核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上具有重大缺陷和實質缺陷的,可能會對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負面影響的問題;以及 |
b) | 任何涉及在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 |
/s/ 張一發 | |
張一發 張一發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