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依據認證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本人特此證明,作為Aimfinity Investment corp.的一名高級幹部,本人(以下簡稱“公司”)在2002年薩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擬採用的基礎上,根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節的規定,就其所知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1) | 該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一季度報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內容公正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及業績的所有重大方面。 |
日期:2024年8月13日。
/s/ 田學冬(托尼)田 | |
田學冬(托尼)田 | |
首席財務官 | |
(信安金融財務長和 | |
信安金融會計長) |
上述證書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第18條第63章節,美國法典的(a)和(b)條款)條款提供,並非作為獨立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